管道燃气设施损坏补偿管理办法
管道燃气设施损坏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湖南省燃气管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因城区旧房改造,道路扩建、更新,房地产开发导致燃气设施拆除,重新改造等损坏费用的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报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由企业内部按办法规定实施执行。由总经理室负责掌控。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条 属企业产权的所有管道燃气设施,因改造、扩建、开发占用等情形需拆除、损坏、改装的,均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或个人承担补偿和损失。
第五条 需拆除、改装或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和安全保护措施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
第六条 技术部门自接到建设或施工单位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安排专人做好现场安全监护和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操作
第七条 补偿或损失的评估由公司技术部按标准进行操作。
第八条 流程及资料 1、书面申请: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 2、现场勘察:由技术部负责对现场情况,工程数量、改造、拆除制定处理意见和改造方案; 3、评估预算:主要包括管道材料、人工工资、拆除改造造价,原用户报停、拆装、新装的人工费、材料费、企业的经营损失补偿等。(注:协商同意报停用户的计量数据由客户中心现场与用户核对签字,并做好计量表的回收管理。) 4、签订书面协议,缴费,报燃气办备案。 5、实施。 6、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章 标准
第九条 用户室内设施拆除、计量器具的回收管理费用,按石门县物价局文件标准执行。
第十条 管道拆除补偿:根据管径大小、阀门、弯头、支架等实际数据,按进价附加25%采保费。
第十一条 原安装费补偿:按现行标准〈含企业、施工单位管理费〉200元/户计算。
第十二条 拆除人工费:30米以内的按500元/处计算,30米以外的按公司预算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管道临时改装人工费:由工程部按公司预算标准出具造价表,审核后执行。
第十四条 临时改装新增材料费按现行公司制定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经营损失补偿:按照施工单位工期,实际的用户数,每户按200元利润计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执行。
第十六条 天然气损失,按实际损失数量、销售价格计算补偿。
第十七条 原用户确定的恢复费用:人工费按200元/户,材料按6米,阀门1个,灶前阀2个,铜三通1个,铜内丝直接3个,内外丝弯头1个,铝塑管按5米/户计算。 第十八条 原用户档案、资料变更费用按100元/户标准执行。
第五章 规定
第十八条 以上办法及标准报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执行,补偿预算必须报总经理、董事长签定审核。
第十九条 本办法属内部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外借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