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过度触动法律警戒线
本报讯 (黎 安 记者江 东)福州的王某因认为自己所购的房子存在质量问题,而采取诋毁楼盘和冲击开发商办公场所的方式进行维权,结果遭遇福建首例“开发商名誉权案”(本报曾于2001年7月11日、8月15日分别以《为何受伤的又是消费者》、《福建元洪锦江Ⅰ期到底怎么啦》为题作过报道),引起了福建房产界的高度关注。日前,福州市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王某侵犯了开发商名誉权,须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1000元。
本案原告为福建元洪地产有限公司,元洪锦江是原告所开发的物业,被告王某是元洪锦江一期业主。王某因认为自己所购房存在质量问题,向开发商提出了赔偿要求,协商未果,王某便于2001年5月1日在“元洪”公司关联企业开发的融侨锦江售楼部外手持一块亲自书写的“元洪锦江豆腐渣工程”标语牌;2001年7月27日王某又因围堵“元洪”公司办公场所、破坏办公设施、涉嫌聚众闹事被带到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接受询问。2001年8月15日,“元洪”公司便将王某告上法庭,认为被告在原告已组织全国知名专家及福州市建委对元洪锦江部分单元的裂缝进行测验,且已证明该裂缝是目前普遍存在的技术难题,楼宇结果安全并符合国家标准前提下,仍悬挂诋毁公司名誉的条幅,散布不实宣传资料和虚假的言论并冲击原告办公场所,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公司形象,严重侵犯了公司名誉权。要求该业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名誉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消费者的被告如认为其所购买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可采取协商、诉讼等方式解决,被告亦有权对所购商品房的质量问题提出建议或批评,而不应采取不恰当的言论、行为损害原告的名誉权,2001年7月27日部分业主及无业人员围堵元洪大厦并冲击原告办公场所的事件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致使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损害,判定被告王某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