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投诉新衣“过期” 你买的衣服“过期”了吗
2003版安全标准已过期
在超市里买到过期食品,按照《新消法》规定,可获最低500元赔偿,但你知道吗,买到“过期”的衣服也能同样索赔!近日,因被顾客投诉所售服装使用过期的安全标准,鞍山某商家被判赔顾客3000块钱。而近期我市已有多例这类投诉,看来以后买衣服,也得先看“过没过期”。
案例 顾客投诉新衣“过期”
今年5月16日,陈先生在我市某商场购买了服装共11件,总价款2966元。付完款离开没多久,陈先生便折返回来向专柜要说法。理由是11件服装的吊牌上,标注的安全类别是2003年标准,但是按照国家规定,应该使用2010年标准才对。随后,陈先生要求退货加3倍赔偿。面对消费者的投诉,商场销售人员也是一头雾水,但是顾客说的很有底气,在双方没有达成和解情况下,消费者以服装安全类别过期,使用说明不全为由,将商家投诉到市消协。
市消协工作人员查询关于服装吊牌相关标注规范发现,国家在2010年就重新制定强制性执行标准,并于2012年10月要求厂家全面执行,执行2003年安全标准的服装不准再上市销售。这意味着陈先生投诉属实,而按照新《消法》相关规定,市消协认定商家知道或应该知道上述“问题”服装但依然销售的行为,可认定为欺诈行为,理应满足消费者提出的诉求。最终经调解,消费者同意商家给出的退货并赔偿消费者3000元的处理办法,而没有继续追究三倍赔偿。事实上,市消协近期受理的有关服装标识过期的投诉已有3例,还有一位消费者购买了2000多元的衣服,最终商家被赔偿8000元。
解读 新《消法》让市民更懂法
各行各业的生产都有相应的“国标”,而新的“国标”,会在旧“国标”基础上更加完善,使得产品更安全、更能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例如与2003版国标相比,服装产品的2010版国标,对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等都有明确要求,不合格不允许出厂。此外,新“国标”还将纺织产品按最终用途分为婴幼儿纺织产品、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分别对应“A”、“B”、“C”三类。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类别,例如A类、B类或C类,一旦消费者发现自己购买的服装与国标要求不符,均可向商家维权。
而随着新消法的实施,由于涉嫌欺诈所给予的赔偿为退一赔三且最低赔偿500元,让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都提高了法律意识,有的甚至加入到了“业余打假”的行列,因此这些消费者也越来越爱找茬,在此提醒商家要想不被盯上,必须从自身规范经营做起。
千华网 千山晚报记者 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