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上海滩的人口买卖
上海滩大亨黄金荣(图源网络)
1915年的时候,上海滩大亨黄金荣还只是巡捕房的一个探目。这年初,流氓倪阿大诱拐女子査阿秀,将其卖于南汇县六团九墩,结果被黄金荣侦破,他将査阿秀和倪阿大解送到法公堂,禀称:倪阿大此前犯过拐卖罪行,曾被英、法两公堂惩办过,有案可稽,属累犯。査阿秀的母亲则表示,阿秀已在原籍许配他人,定于1月16日迎娶。因新娘突然失踪,她的父亲査阿四已被地保看管,限期交人。
民初上海滩的人口买卖
査阿秀称,她在主人家里,被倪阿大和其母亲倪朱氏骗出,在客栈住了3夜,又被领往九墩,托当地著名“蚁媒”(以拐卖妇女为生者)邱子香将其以110元的价码卖给了一个木匠为妻。这110元就被倪阿大母子及倪朱氏的姘夫吴松林占有。
倪阿大母女对拐卖事实供认不讳,吴松林供称,他从中分得赃款16元。
法公堂对此案的判决结果是:倪阿大入监2年,倪朱氏入监1年6个月,吴松林入监1年,期满后均逐出租界。査阿秀则被亲属领去,结案。
同期还有一个案子可供考察:上海租界的王戴氏家有一男孩,有一天正在门外玩耍,突然不见了。王戴氏四处寻找,发现孩子被陈刘氏拐去,当场将其拿获。1915年初,上海租界的法公堂受理了这个案子。在案件审讯过程中,陈刘氏辩解称,她是看见男孩在路上啼哭,故想把他先带回家,并非拐诱。但这个说法显然未被法公堂采纳,最终陈刘氏被判押3个月。
这两个案子,一个是拐卖妇女已遂,一个是拐卖儿童未遂,所得刑期也有差异,前者一至两年,后者只有三个月。和现在拐卖妇女儿童起刑5年比起来,可以说惩办力度非常之低,当然更达不到很多网友“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的要求。当时人口拐卖的风气非常之盛,但当局却没有因乱世而用重典。
不妨再举几个拐卖例子。
有个叫王周氏的妇女,因他案被关押在租界的会审公廨(相当于法院)内,她突然指控陆池氏、张娘氏此前串通,将其女儿王阿金拐卖给了宝山县刘巷镇一个姓陆的乡民为妻。接到这个指控后,警局即找寻到王阿金,将其解送到宝山县。县知事承担部分法官功能,但在审讯中,王阿金却对知事称,卖予陆姓乡民为妻是她母女的自愿行为。
进一步审理的情形是,两位嫌疑人都供称是王阿金母女的自愿行为,并非拐卖。只是王周氏依旧坚决否认是自愿行为。当时租界的会审公廨由华人和洋人联合会审,他们判决的结果是:释放王阿金,将陆、张两位嫌疑人暂行开释,等候进一步的处理。
这个案子很可能是王周氏的一次诬告。卖女儿是她的自愿行为。这和现在也有类似之处。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前一段透露,“大部分被拐儿童系被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所不同的是,如是父母自愿卖子,买卖方在民初并不构成犯罪。
如果父母自愿卖掉小孩,再偷偷将孩子领回,则涉嫌犯罪。上海滩的陈氏即因此身陷囹圄。据一个叫王福生的人到法公堂控诉,陈氏此前主动央求他将亲生女儿出售,后以45元卖给一个黄姓商人,双方立有卖身契。谁知时隔不久,陈氏又偷偷潜入商人家,将女儿领走藏了起来。捕快为此抓捕了陈氏。
黄姓商人说,如果陈氏能将45元钱退还,他愿意交还这个女孩。女孩的母亲陈氏则辩称,是因为女儿遭到责骂和殴打,才偷偷领回,请求宽限些日子等她备好钱,赎回女儿。但谳员(法官)以“陈氏不应私自诱领”为由,判羁押其两个月,并不准赎回女儿。
从这个案子亦可看出被买卖的人口在民初被物化程度。子女被认为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没有自主意识,可被自由买卖。而一旦买卖,即产生合同关系,如陈氏这种私下领回的行为,被认为是类似偷盗,要坐监牢。即便她的行为或有可理解之处,而且买家也肯让她赎回,但判决却决议不肯,可谓相当冷血。
如果从文化的角度来考察,美国长期的反堕胎历史与此形成鲜明映照。反对堕胎的理由是,胎儿是一个生命,父母无权决定其生死。在中国,卖身契更多卖的是女儿,这中间有男女不平等的现实,但法律认同贩卖子女,其背后的文化根基则与“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孝文化”有关,子女既是父母的产物,父母虽不能将其处死,但却可像财产一样自由处置。(文/韩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