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家暴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 钱 卓 通讯员 周 洋 李成强
本报讯 近日,随着即墨市人民法院一槌落定,受害人宋女士及其女儿远离了她丈夫李先生疯狂的拳头。法院为宋女士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由法院、公安机关和妇联三方共同依职权确保裁定执行。如李先生违反裁定,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宋女士和女儿从此恢复了正常的生活状态……
日前,即墨市启动反家暴联动机制,遭受家暴的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将和公安、妇联联动,为其划出“安全保护圈”。这在省内尚属首次。
据了解,由于女性在婚姻案件中更善于调解,即墨市人民法院专业化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民事审判第三庭由五名女法官组成,被称为“女子法庭”。“家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长期性的特点,很多受害者抱有‘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对自己受到的侵害保持沉默,只有实在忍不了了在起诉离婚时才反映有家暴。”即墨市女子法庭法官王平介绍。
“即墨市反家暴联动机制是山东省首个由法院、公安、妇联三家联合构建的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制度,是对反家暴工作的有益探索和尝试。”即墨市人民法院院长陈显江介绍,即墨市人民法院结合相关法律及反家暴案件审判实践,与即墨市公安局、即墨市妇联联合签发了《即墨市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实施细则》。
据悉,青岛市中院自2012年开始试点实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保护遭受家暴的受害者,由法院来推动这个工作,如今即墨将这项工作扩展到法院、公安、妇联三方联动。
“多部门联动,为进一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制度支撑,细化了各方职责,能在前期更好地立案、固定证据,裁定下发后,也能更好地保证裁定的实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安全。”陈显江介绍,《实施细则》共计24条,明确了法院、公安、妇联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职责。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抄送公安机关和妇联,三方共同依职权确保裁定执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内容是强制性、禁止性的,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加害人,可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针对婚姻家事案件,法院还制作了微电影《回家》,筛选10个家事案件典型案例,通过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微视、(微电影)“四微一体”互动服务平台进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