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俺瞧瞧”面前公民隐私须法律“保护伞”

时间:2015-09-14   作者:毕晓哲  【转载】   来自于:光明网    阅读

  大到马路、停车场,小到餐馆、办公室,甚至是小店铺内,你的一举一动都可能在网上被实时直播。这不可思议的一幕,就发生在一个名叫“俺瞧瞧”的视频直播网站内。视频直播中的当事人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一回事。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丁兆增表示,若上述情况未经个人同意就被私自发布,涉嫌侵犯隐私权和肖像权,若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还可能涉及犯罪。(9月11日福州新闻网)

  类似于福州出现的“俺瞧瞧”网站,是时下互联网生态下公民个人隐私难以保护的缩影。国内其他地方有没有?或者说,与科技发展进步之下的与互联网关联的公民隐私权的泄露,还有多少类似情形?我们无法做出具体的统计,但从“俺瞧瞧”网站的内容披露的随意,以及肆意而为对商户经营者和公民个体隐私权的践踏,足以让每一个看到此新闻的人们不寒而栗。我们的社会越来越发达,越来越多的带给人们以生活的便利,难道科技发展的现代社会,人人不得出处处时时充满提防?时时处处“如鲠在喉”般提防外人看到自己的个人隐私?想想可以随意打开、随意分享的“俺瞧瞧”的网站内容,不能不让人无比后怕。

  “俺瞧瞧”是新的社会生态之下的典型,也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敲响了警钟。在笔者看来,之所以类似的“俺瞧瞧”网站可以大行其道,除了一些人有“窥私”心理驱使之外,更多的表现在法律监管监督的盲区上。

  我国对于公民隐私,包括互联网涉及的对公民隐私的侵权与保护,并非完全没有法律规定。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再次强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上述规定涉及了对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但却过于笼统,未免在具体的实践上失之以宽、失之以软。如果公民个人不提起告诉,类似的侵权者一般而言会逍遥法外,因为法律并未过多赋予公权机关“主动追诉权”。再加上互联网等平台侵犯公民隐私的相对隐蔽性(如果公民不上网是根本发现不了的),以及与现实生活的相对隔离性,往往让公民举证无力、维权无力和维权无门。

  “俺瞧瞧”是现代社会发展之下,一些人和个别营利者心中“恶念”的体现。类似的“俺瞧瞧”网站行径,完全是将自己的“幸福”和“收入”建立在了他人的创伤和“痛苦”基础上的,不仅是极不道德的,也是极为恶劣的。解决公民日益逼仄的对互联网和类似的“俺瞧瞧”网站侵权的担忧,只有法律及时跟进。一方面,法律法规要逐步完善,要具体化到各类各种违法行为的细节,让法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应该尽快制定出台《公民隐私保护法》,建立专门性的法律规定对现代社会公民开展全天候、全时空的保护。毕竟,在现下的高度发达的科学技术之下,在当今社会城市中星罗棋布的、“天网”式的摄像头、监控设备之下,也只有法律才能真正防范种种侵犯隐私权行为。

  在欧洲、美国等发达国家,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制定了专门的“隐私保护法”。美国于1974年制定了《美国联邦隐私保护法》,将公民隐私纳入法律监管;德国1977年制定的《联邦个人数据保护法》,通过法律具体规定网络服务商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履行的义务,对网络服务商搜集用户数据和隐私的行为提出一定的限制,使网络服务商在网上搜集用户隐私材料的行为更规范,相对于用户来讲更透明,从而使网上用户的个人隐私更容易得到保护。当然,法律保护不是万能的,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在公民隐私和公民权利保护上,也非无可挑剔,其问题仍然颇多,但并不应该否认法律保护的极度必要性和相对更好的社会效果。(毕晓哲)

电话直呼
在线客服
在线留言
发送邮件
联系我们:
15311449184
编辑1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编辑2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编辑3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
Insert title 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