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他山之石 推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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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人力资源服务业比较研究
我国是人力资源大国,充分开发和利用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是一项基本国策。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既能够满足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也能够为广大劳动者的就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有利于促进充分就业并有效开发和优化配置人力资源。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有利于推动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
□侯增艳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状况中外比较
1.我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量分布不均
根据国际私营就业机构联合会的统计,2010年全球共有12.8万个私营就业机构,分支机构17.6万个。亚太地区的机构总数占全球总数的57%,欧洲占26%,北美占12%,中国、日本和美国是私营就业机构数量最多的国家,占全球数量总数的65%。
尽管我国就业机构数量多,但是地区分布不均衡。东部沿海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较快区域,对人力资源服务的需求也最为旺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中度较高,但中西部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较少。
2.我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数少
2010年全球私营就业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总数为90.8万人,其中欧洲占30%,亚太地区占24%,南美占21%。从全球的比例看,平均每个私营就业机构为10人,表明大多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中小型公司。
截至2010年底,我国共设立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4.9万家,从业人员22.1万人,平均每个机构仅有4.5个从业人员。我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全球平均水平相比规模较小,而且大部分机构为中外人力资源服务的分支机构。
3.我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盈利空间小
2010年全球就业市场有所好转,私营就业机构总营业额达到约3150亿美元。美国私营就业机构营业额占全球总营业额的27%,日本占19%,英国占9%。欧洲私营就业机构营业额占全球总营业额的主要份额,占比重为38%。相比较,近些年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的产业规模发展迅速,营业收入连年保持增长势头。2011年进入全球人力资源榜单前50的企业有3家,中智在50强排行榜上排名第8位。但我国企业总体实力和规模与国外企业相比相差较大,总体盈利空间小、利润偏低。
4.我国人力资源服务内容集中在初级传统业务
国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比较集中。主要从事的服务内容包括人才派遣业务、人力资源外包和人力资源咨询业务。相对比,从事传统的招聘、猎头的机构较少,而且营业额较低。
我国现阶段人力资源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招聘服务、人事代理、人才派遣、高级人才寻访、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外包、人才培训等。其中,人事代理、人才派遣以及招聘服务中的现场招聘会服务是较为传统的业务项目,在国内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竞争较为激烈,利润空间相对较小。进入21世纪以来,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外包等一些高端业务逐渐发展起来,成为国内企业业务拓展的方向。
5.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同质化
发达国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更具有针对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侧重客户导向,突出具有细致的专业分工,更多地提供“专、精、深”的服务产品,以此在确保服务质量的同时,尽可能地降低客户的使用成本。例如,英国的人才中介多数是行业中介,专注于某个行业或者某一类雇员的招聘服务,其优势在于目标明确、服务专业、经验丰富、效率高。相比较,我国目前以招聘为主要业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普遍没有按照行业进行细分,产品低端化、同质化的情况严重,从而导致利润空间低、盈利能力差,制约了自身的发展。
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制度中外比较
1.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支持政策不足
国际劳工组织和西方发达国家对于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支持鼓励政策仅限于从公约和法律法规上承认就业机构的合法性,及其对人力资源市场的重要作用。由于西方国家人力资源市场比较完善和成熟,政府对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运作没有过多管制,同样也并未通过产业政策、财政税收政策来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发展。
相比之下,人力资源服务业在我国还是处于起步阶段,但其在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优化配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已出台了一些支持和鼓励措施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如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已经将人力资源服务业以及人力资源市场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列入鼓励类,这对于行业发展有积极作用。今后需要完善行业发展的产业和财税金融政策制度,以进一步推动该行业的发展。
2.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法律法规不完善
主要发达国家目前已经建立了完善的人力资源服务业法律体系。与国外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相比较,我国人力资源市场仍存在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划分,相对应《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两部规定分别管理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不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3.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行业标准不统一
国外一些大企业为确保服务质量,开始应用标准化的服务流程。但目前各国针对人力资源服务业并未制定专门的行业标准,而是通过国际标准化管理组织的ISO9000质量管理认证和体系认证的方式应用标准。
我国已经成立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制定了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体系,先后开展了12项标准的制定工作。但国家和地方已出台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只是对某项人力资源业务领域实施的标准,而且各地的标准规范不统一,法规层次不够高,对行业的规范和指导功能不足。因此应尽快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统一人力资源行业标准、统计口径、从业人员资格标准等。
人力资源服务业监管中外比较
1.我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许可制度有待完善
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审批制度,对申请机构的财务能力、经营能力、市场能力、申请人资格等进行全方位的审核。人力资源市场越成熟,对私营机构前置许可的条件也越宽松。比如美国、英国、法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成熟、自由度较高,这些国家都相继取消了私营就业的前置许可。相比之下,新兴国家和地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如亚洲四小龙、欧盟新成员国、金砖国家等,采取前置许可的较多,而且审批的范围较全面和严格。随着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成熟,应逐渐放松机构审批的限制。
2.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营范围规定不明确
国际劳工组织181号公约指出私营就业机构提供以下服务: “匹配就业的供与求的服务,而私营就业机构不构成因此而可能出现的就业关系中的一方”。由于原有的体制原因,目前我国的人力资源市场分割为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两部分,分别规定其业务经营范围。
3.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信息保护制度欠缺
国际劳工181号公约规定对于求职者的数据处理应限于与工作有关的资格和职业经历的信息。收集、储存和交流求职者的个人信息时应该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同时,只能要求劳动者提供那些与就业资格、专业经验及其他与就业直接相关的信息。我国职业中介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求职者个人信息保密制度做出明确规定。
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1.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顶层设计
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将人力资源服务业明确列入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产业范畴,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尽快出台《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加快制定招聘、培训、测评、派遣、管理咨询等不同业务领域的专项规定,形成分类管理、分级资质、分级指导的法规体系。积极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统一人力资源服务内容与行业标准。
2.制定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
加大财政和税收支持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综合运用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奖励等多种方式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加大投融资优惠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发展,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进入人力资源服务业,解决中小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政策。引导企业发展中、高端服务项目,侧重客户导向,增加服务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3.完善服务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建议尽快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对申请机构的资格进行全方位的审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加强人力资源宏观行政管理,实现从 “管控”向“服务”与 “监管”相结合转变。
4.促进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发展的政策措施
政府加强对品牌战略的支持。充分发挥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运用法律保护人力资源服务业名牌产品,维护名牌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如充分利用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重点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建设。强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及全社会的品牌意识。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作者单位:人社部国际劳动保障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