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告知承诺书
- 服务类别:金牛管理
- 服务城市: 全国
为加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有效地预防治安、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山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山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馆、站)、青(少)年宫、群众艺术馆;
(二)录像放映点、音乐厅(茶座)、卡拉OK厅、曲艺厅、舞厅(场)、游艺室、游乐场、电子游戏室、网吧;
(三)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健身房、台球场(室)、保龄球场、高尔夫球场、营利性射击场;
(四)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
(五)公园、风景游览区;
(六)饭店、酒馆(吧)、咖啡馆、理发店、美容厅、浴室;
(七)车站、码头、渡口、民用飞机场及其广场;
(八)集贸市场、证劵交易市场、大型商场(店);
(九)用于举办大型定货会、展览(销)会、物资交流会、灯会、庙会、山会、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的临时场所;
(十)省公安机关认为应列入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机关、团体、军队、企事业单位对外营业的公共场所治安管理适用《山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二、公共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安全出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畅通;
(二)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符合《消防法》以及《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开放的公共场所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突然停电时的应急措施,临时增加电器设备,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核定人员容量,不得超员;
(五)使用音响音量符合国家规定;
(六)售票处、财务室、机房、播映室、配电室、锅炉房、库房、贵重物品储藏室、物品寄存处等,按规定配置安全防卫设施;
(七)危险的路段、部位,设置护栏等安全设施;
(八)禁止游客、顾客、观众进入的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
(九)娱乐场所安全规定还必须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其中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并不得有内锁装置。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共场所应具备的安全条件。
三、公共场所必须遵守的各项治安管理规定:
(一)公共场所实行治安责任制。公共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场所的治安责任人,应对所经营或者管理的公共场所的安全负责,落实安全措施,维护治安秩序。
(二)公共场所应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规模较大、治安情况复杂的公共场所,主办单位须设立治安办公室。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三)公共场所治安保卫人员上岗前,主办单位应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对其进行安全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保安人员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培训,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
(四)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居民身份证;其中外地人员还应当持有暂住证和务工证明。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在娱乐场所就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娱乐场所不得雇佣没有前款所列证件或者证件不齐全的人员就业。
(五)公共场所应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要求,制定游客、顾客或观众须知,悬挂张贴在明显位置。
(六)公共场所发生扰乱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和灾害事故时,经营单位应予以劝阻、制止和维护现场秩序、组织抢救伤员,疏散群众,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
(七)在公共场所摆设商业摊点,应在指定位置,不得妨碍治安、交通秩序。
(八)公共场所应使用市公安局统一印制的《治安管理日常检查记录簿》,遇有公安检查时,必须出示记录簿。依法被取缔的特种行业,收回记录簿。
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办《公共场所安全审查合格证》
(一)目前仍核发《公共场所安全审查合格证》的场所有录像放映点、音乐厅(茶座)、曲艺厅、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健身房、台球场(馆)、保龄球场、高尔夫球场、营利性射击场、饭店、酒馆(吧)、咖啡馆、理发店、美容厅、浴室(桑拿、按摩、足浴)等场所。
(二)公共场所的单位和个人,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文件、证件,向公安派出所申请治安审查,规模较大的向区、县公安局申请治安审查(特殊或大型综合公共场所由市公安局进行治安审查),公安机关应在1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公共场所安全审查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逾期未作审查决定的,视为合格。
(三)公共场所停业、转业、扩建、租赁、兼并时,应持《公共场所安全审查合格证》向原批准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四)其他不核发《公共场所安全审查合格证》的公共场所,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备案(登记)工作。
五、公共场所严禁下列行为:
(一)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
(二)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吸毒、贩毒;
(四)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
(五)算命、测字及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六)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八)污损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雕塑、建筑设施;
(九)《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严禁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开设赌场、赌局,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注射毒品,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上述活动提供方便和条件。严禁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在娱乐场所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从事淫秽、色情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发现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有前列行为的,必须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六、公共场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必须接受相应的处罚:
公安机关应经常对辖区内的公共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公安人员对公共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出示《警察证》和《治安管理检查证》,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应予以协助。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山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公安机关相应处罚。
公安机关将按照“事前告知承诺、事中监督检查、事后违规处罚”的管理原则,依法对场所进行治安管理,监督其经营行为。公共场所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严格依法经营,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